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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劳动小灶系列之案例篇①


2021年第5期
by   重庆五中院




劳动者职务发明奖励金额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7日,杨某与重庆某建设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杨某在重庆某建设公司处从事技术管理类工作,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7日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止。2010年10月19日,重庆某建设公司下发《关于印发〈重庆某建设公司创优创新专项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创优创新专项奖励实施细则》)。该《创优创新专项奖励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5万元,国家级工法每项奖励5万元,省部级工法每项奖励3万元;第七条规定,各级创优创新奖项,均以正式取得国家、省市政府相关部门所颁发证书为准;第八条规定,同一项目多次获得不同级别的同类奖项,按最高级别计发奖金,但不重复计奖;第十三条规定,经(集团)经营班子按本办法审定应兑现的创优专项奖励,均须拟定分配方案,即项目部按奖励金额的70%,公司相关部门按奖励金额的20%,相关分支机构按奖励金额的10%进行分配。


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重庆某建设公司申请了三项发明以及五项实用新型等一系列专利及工法,最终通过并获得专利证书,专利权人为重庆某建设公司,发明人为杨某等数人。杨某确认专利及工法是团队共同发明完成,并非其个人发明完成。


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杨某认为重庆某建设公司未按照规章制度支付其创优创新专项奖励72万元,故提起劳动仲裁及起诉,请求重庆某建设公司向杨某支付创优创新专项奖励720000元(发明专利3个*10万元/个+实用新型5个*5万元/个+国家级工法1个*5万元/个+省部级工法4个*3万元/个)。










裁判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一、重庆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工法奖励合计29,000元。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重庆某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6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职务发明人有权获得奖励,但未规定奖励的具体分配方案和计算方式,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给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数额。


虽然重庆某建设公司制定的《创优创新专项奖励实施细则》规定了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5万元,国家级工法每项奖励5万元,省部级工法每项奖励3万元,但亦明确规定上述奖励按照相应比例分配到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拟定分配方案并报公司审批。因此,从该文件并不能明确得出杨某所参与的专利及工法项目的具体奖励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上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均已超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限,故综合考虑每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总数额、部门的分配比例、发明人的个数,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酌情确定重庆某建设公司向杨某支付发明专利奖励1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8000元(2000元/项×4项)。再者,根据《创优创新专项奖励实施细则》的相关约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并考虑工法完成人的个数等因素,酌情确定每项国家级工法和省部级工法应当向杨某奖励的数额分别为2000元和1000元。杨某参与的专利及工法项目中,“墙体线盒预埋多组合砌块模具”同时获得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新型节能环保灰渣混凝土轻质墙板施工工法”同时被评为国家级工法与市级工法,根据《创优创新专项奖励实施细则》应当按照最高级别计发奖励,即“墙体线盒预埋多组合砌块模具”按照发明专利计发奖励,“新型节能环保灰渣混凝土轻质墙板施工工法”按照国家级工法计发奖励。综上,重庆某建设公司应当向杨某支付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法奖励合计29,000元(16000元+8000元+2000元/项×1项+1000元/项×3项)。 







法官提示



1.用人单位制定的职务发明奖励发放制度应当公平合理,不能给职务发明人获取奖励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设置不当障碍。

2.用人单位虽规定了职务发明人有权获得奖励,但未规定奖励的具体分配方案和计算方式,人民法院可按照每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总金额、总的分配比例、发明人的人数、发明人在涉案专利研发中的贡献程度,并参照法定的奖励数额酌定单位应支付给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数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供稿:黎明、岳林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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